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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展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4类措施

发布日期:2015-04-02     浏览:1025   发布者:欧马腾编辑

  国外解决展览的知识产权纠纷更多倚仗于法院的执法,行政机构除海关的边境或者展览现场执法之外,较少对展览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处理。然而,我国除了海关在边界采取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进口或出口的措施以外,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也在展览执法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因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显著特色。从实践分析,我国的版权局、商标局、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局可直接就展览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执法,这是世界独一无二的。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就展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参展商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冂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口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2)参展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冂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3)参展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冂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4)参展商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原文来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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