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展览局
国际展览局是根据《国际展览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于1928年成立的国际展览机构。它是一个常机构,其成员是各缔约国政府。国际展览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缔约、获取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及参与诉讼的能力;有权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就必需的特权及豁免权缔结有关协议;以及履行公约所赋予的有关管理职能。
国际展览局的成立是展览设计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它在一定程度结束了博览会的无政府状态,为国际展览会的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国际展览会公约》对展会的管理
《公约》对世博会的管理,是围绕国际博览会以及由此公约而诞生的国际展览局的运行管理事项而展开的。其中对国际博览会的管理是其核心任务,而这一切,又是通过《公约》以及以《公约》为法源而制定的《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实现的。
(1)对世博会宗旨的管理
根据1928年通过的《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世博会作为一种展示,“无论其名称如何,其宗旨在于教育大众。它可以展示人类所掌握的满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现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经过奋斗所取得的进步,或展望发展前景。"从这里可以看出,世博会与一般商业展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宣传人类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所取得成果的展览会,是展示发展前景的展览设计,不是直接促进订单的展览会。因此,商业性质的展览会不属于该公约管理的展览会。
(2)关于世博会类型的管理
根据国际展览会公约,它有两大类型:一是注册类博览会,二是认可类博览会。
(3)国际展览会的申办
根据《公约》规定,国际展览设计主办者必须向国际展览局递交“注册或认可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开闭幕日期、展览主题、有关法律规定、组委会的法律地位以及财政措施等。“展览会只有满足本公约的条件及国际展览局所作的规定,方可得到注册或认可。"当有多个国家申办时,国际展览局将通过投票决定举办国家(城市)。申办或竞争性申办的规定,使国际展览会总是可以在最适合的国家及城市举办,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国际展览会的顺利举办,而且保证了展览会的质量。
(4)保护参展国的权益
《公约》要求,展览会主办者应为各国官方参展者免费提供建设展馆的场地;如果由组织者建造的独立展馆租赁给参展者,可以按平方米收取标准租金。组织者必须提供燃气、电、通信、进排水、垃圾清理等公共服务,其费用由各参展者承担,服务的费率必须与当地费率一致。此外,展览设计主办国还应为参展国展品的入出境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