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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者违反注意义务产生的间接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5-07-16     浏览:995   发布者:欧马腾编辑

  展览展示组织者因参展商的展出、演示行为构成侵权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其应承担的并非直接侵权责任而系间接侵权责任。所谓间接侵权,是指没有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没有实施知识产权“直接侵权”),但指使、故意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为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为“直接侵权”准备和扩大其侵权后果的行为。
  与直接侵权行为相比,间接侵权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间接侵权行为系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即将实施作为条件
  在多数情形下,如果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就不会产生间接侵权行为。比如某人尽管极力去引诱、教唆、指使他人从事侵权行为,但他人却最终并未从事该行为,则引诱、教唆、指使之人就不能被认定为间接侵权人。然而,有时间接侵权行为可脱离直接侵权行为而独立存在,这主要是些国家的法律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予以的特别设置。比如英国《版权法》第24条规定,未经版权人许可,在知晓或有理由认为某一专为制作作品复制件而设计或改装的工具将被用于制作侵权复制件的情况下,在商业过程中出售、出租、发出销售要约,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即构成版权侵权。当然,这种情况属于特例,且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行。
  2.间接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基于自己的过错
  间接侵权行为虽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但却系因自己的过错而非因直接侵权人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如上所述,间接侵权人因未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监督义务,或者在明知侵害行为发生时未尽必要的控制义务导致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甚至明知他人从事侵权行为而引诱、帮助、鼓励其从事该行为,因而展览展示组织者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就违反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来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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