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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展会标志保护的建议(二)

发布日期:2015-07-22     浏览:1151   发布者:欧马腾编辑

  四、展会标志的保护期限
  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权以及《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对世博标志权并未限定保护期限,这意味着上述两项专有权长期有效。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特殊标志的保护期限是4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申请,延长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因此,其余的展会标志如若被认定为特殊标志,权利人自可选择按照上述期限享受保护,但未被认定为特殊标志的展会标志亦应当具有一定的保护期,且该期限应长于4年因为国家对特殊标志的保护侧重于行政管理及社会公益活动的目的,而其余展会标志特别是贸易类展会标志则需要组织者经过长期的投入与运作,广泛的宣传与推广,才能达到相当的社会知名度,进而获取利润。借鉴商标权的期限,笔者建议,展会标志专有权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经注册的展会标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展会标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五、展会标志权的使用许可
  展会标志权的使用许可制度是实现其经济目的的重要途径之一,有些商家如欲将展会标志权中的会徽、吉祥物等印制在其商品上,或者作为其企业的装潢等,就必须与展会标志专有权人签订使用许可协议,支付一定的费用,从而获得许可使用权。同时,展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工商局备案。


原文来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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