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企业如认可其展示行为构成侵权,但不同意承担费用,可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表示愿意签署停止侵权声明。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往往需自行承担申请临时禁令的相关费用,因为我国企业已通过实际行动表明申请人并无申请临时禁令的必要,只要通过发警告函的私力救济方式即可维权;同时,我国企业对临时禁令的具体内容如申请人权利要求过宽、标的值定得过高等存有异议,也可向法院提出主张,法院在收到该主张后会予以开庭,我国企业则可获取申辩的机会。
(2)我国企业如认为临时禁令缺乏依据,则可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限期提起诉讼的请求,通过诉讼的形式对申请进行答辩,由法院对相关争议作出裁决。如申请人未在限期内提起诉讼,则被申请人有权要求法院取消临时禁令。
(3)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认定临时禁令缺乏依据,或者申请人未在限期内提起诉讼导致临时禁令被取消,则我国企业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因执行临时禁令导致其停止生产、供货在内的相关损失,亦包括某些必要的如为修改广告而支付的费用等损失。
当然,我国企业也有积极维权并取得胜利的案例。2010年4月19日德国慕尼黑国际工程机械博览会(BAUMA2010)开展的当天,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集团)即收到杰西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B)向德国慕尼黑地方高级法院申请的临时禁令。徐工集团并未就此忍气吞声,在聘请我国及德国的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认定自己的展品不构成侵权,并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德国慕尼黑地方高级法院经过几次开庭审理,最终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判决,认定徐工集团并未侵犯JCB外形专利权,取消2010年4月19日的临时禁令,诉讼费用(包括法庭费用与双方律师费)由JCB承担,JCB还需向徐工集团交付相当于诉讼费用110%的保证金。该起案件系我国企业在海外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方面取得的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胜利。该事件也给我国的其他企业提供了维权的信心与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