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力量、手段不足。近年来,企业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谋求经济利益的情形目趋增加,知识产权行政处理案件亦明显增多。但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机构显然未作出相应调整,目前存在执法力量及手段严重不足的问题,这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所造成:一是前述的分散体制和多头执法问题使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量分散且不均衡,削弱了执法力量;二是执法部门普遍存在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的问题,面对日益高科技化、高智能化的违法行为显得力不从心的该种问题在国际展览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2)体制上分散保护、多头执法。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呈现“多元化”和“多层级”的模式。所谓“多元化”,是指不同的知识产权由不同的行政机构予以保护。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的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权的保护、版权局负责著作权的保护等。所谓“多层级”,是指各相关行政机构又划分为中央和地方若干个管理层次。这种“多元化”“多层级”的保护模式具有保护权力分散且不均衡的特点,并导致如下弊端:行政管理成本高:行政管理效率低;行政执法力度不均,有损法律的权威;加剧了知识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不利于开展国际交流等。
(3)展览的时限性与侵权处理程序耗时较长之间存在冲突。行政机关对参展商的涉嫌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由此,行政机关必须给予涉嫌侵权的参展商相应的答辩期。
(4)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不明。如上所述,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与《商标法》、《专利法》不同的行政处罚条件,即行为人不但要有侵权行为,同时该行为还要损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权管理部门才能对其行为予以制止并进行行政处罚。然而,“公共利益”却系一抽象用语,并无量化的标准,如何认定有赖于著作权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这显然导致了执法的不确定性。
(5)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无法因行政执法而实现平衡。全面、及时、快速地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是行政机关展览执法的重要特征,这里面必然涉及如何平衡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利益的问题,然而,行政机关在该问题上还是存在着不足,这可从历届广交会和华交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总结出些经验与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