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临时禁令制度对制止展会侵权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实践中也确有成功适用的案例。如2006年5月18日,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佛山市一鼎科技有限公司于广州召开的第二十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览会上展出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签发临时禁令,该院经审查认定申请合法有据,裁定签发临时禁令,并于次日至被申请人展出的c区004号展位,将涉嫌侵权的展品实物及相应的宣传资料册予以扣押。然而,临时禁令制度在整体上的应用却并不理想。如上所述,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存在着双重损失的问题,因此,法院在签发临时禁令时必须考虑对适用标准的掌握,既要避免过于慎重导致对知识产权人保护不利,又要防止滥发临时禁令致使被申请人的利益受损。而从我国的司法现状分析,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既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追求社会效果甚至政治效果;既要为当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也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如若系外国人的参展产品或者宣传资料侵权,法院甚至还需考虑采取临时禁令措施是否会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良好形象。这些因素体现在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就必然阻碍法院快速地签发禁令或者有力地执行禁令。因为展会的召开往往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而维护展会的良好秩序则是法院必须考虑的事项。
从我国当前涉及博览会、展览会的司法实践分析,法院对诉前禁令的签发数目相当之少,执行力度也不高。如2000年专利法修订明确诉前禁令制度后,上海市某中院受理了一起当事人申请就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颁发诉前禁令的案件。法院经审查认定申请符合条件,并签发了诉前禁令。然而,法院的法官至展会现场执法时却遭到了暴力抗法,被执法企业认为法院的行为对其影响极大,因为该展览汇聚了大量的商机,如若对其采取禁令则不但使其商业机会丧失,也将损害其企业形象。法院在无奈之下,最终只能通过调解,使申请人撤回诉前禁令的申请才了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