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的范围狭小。
首先,《办法》仅保护展品的知识产权,而对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如展会名称、展会会徽等不提供保护;其次,根据第2条的规定,《办法》仅对展会期间的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提供保护。然而,展会的知识产权并不仅仅涉及上述三种,还应当包括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权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因此,上述规定将导致被侵犯的其他知识产权无法通过《办法》获取保护。
(2)投诉机构是否设立不确定。
根据《办法》第6条之规定,只有展览设计活动的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展会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的,展会主办方才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然而,何为“必要”全依赖展会管理部门的主观认定,如其认为没有必要,则投诉机构就无法成立。
(3)行政机关向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一律派员进驻缺乏现实可能性。
根据《办法》第6条的规定,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是否派员进驻展会并无主动权,而不进驻则意味着行政不作为。然而,如上海、北京等国际展会较多的城市,如果同时举办展会而展会又设立了投诉机构,则必然出现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紧张的局面。
虽然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有义务进驻投诉机构,但其在投诉机构的是否可行使行政职权不明,导致投诉人无法知晓是否可向其主张行政执法保护。如2003年4月18日,在第93届广交会上,深圳市峡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峡电公司)发现参展的两企业展台上摆放了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便至投诉站对涉嫌侵权厂商进行投诉。受理投诉后,投诉站对涉嫌侵权的参展商的展品进行了先暂扣后放行的处理。然而,无论是暂扣还是放行,均未给予投诉方峡电公司一个书面的说法。峡电公司则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至法院。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就此认为,其并非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因为峡电公司并非向其而是向广交会的投诉站提出的投诉。峡电公司则提出,根据广交会的《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大会投诉站是唯一接受投诉的机构,大会邀请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涉嫌侵权的投诉。
(4)展览行业协会的作用未得到体现。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行业协会在制定行规、展规、倡导自律、解决内部纠纷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然而《办法》的所有条款皆未涉及展览设计行业协会的作用,这对于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显然是不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