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必须具有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主办和承办资格;境外机构在华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有主办资格的单位进行。
为加强对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管理,199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负责协调和管理。1998年9月,原外经贸部发布《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对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相关内容作了部分调整。
1、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
申报单位根据需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向审批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申报时间原则上应提前12个月。
(1)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2)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各单位可自行举办,但须报上述有关主管单位备案。
(3)加强协调,严格审批,避免重复办展。为严格控制办展数量,避免重复浪费,鼓励和推动联合办展,鼓励举办专业性展览会。对同类展览,原则上在同一省(或区、市及副省级市),每年不超过2个。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展览。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单位举办的展览。以国际展为名称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境外参展商必须达20%以上。组织招商招展必须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不得进行行政干预,有关广告、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主办单位应在办展结束后一个月之内,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向审批单位提交展览情况的总结报告。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办展活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办展秩序。对国务院部门(含中国国际贸促会)所属单位在外地主办的展览,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2、取消对主办和承办单位的资格审批
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必须具有原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主办和承办资格;境外机构在华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有主办资格的单位进行。根据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2003年3月海关总署和原外经贸部发布《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明确取消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的资格审批。
3、展览会的广告宣传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招商招展及其他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与审批部门出具的批文内容严格一致。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刊等宣传材料中必须详细列明主办单位,不得任意增减。未经有关部门书面许可,不得将其列为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支持或协办单位。
4、对进口展览品的管理
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间的经济、科技、文化和体育交流,便利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公司、贸易团体、民间组织及政府机构来华举办展览会,1997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规定,展览品属海关同意的进出口货物,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
5、办展区域限制
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部门可在境内办展。地方办展机构只能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内办展,不得跨省区办展。
6、展览会名称
除非经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各类展览会均不得冠以“国际”字样。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可以使用地方性展览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