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第28条第1款详细规定了专利专有权:“(a)如果该专利所保护的是产品,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b)如果该专利保护的是方法,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下列行为: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该条款在相关国家立法中也有体现,如美国《专利法》第271条(a)项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于专利权存续期间,未经许可于美国境内制造、使用、允诺销售或者销售任何专利的发明产品,或者将该专利产品山国外输入至美国境内,即属于侵害专利权。”德国《专利法》第9条规定.“未经过专利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从事下列任何行为:1.使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为上述目的进口或者占有作为专利标的的发明;2.使用专利方法,或者第三人明知或依情势显然可得知该专利方法的使用未经过专利权人同意,而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使用专利方法提供帮助的;3.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为上述目的进口或者占有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取的产品的。”我国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第11条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TRIPS以及上述各国的相关规定,结合参展商于国际展会上的具体情形,参展商在展会上的展出、演示等行为被指控侵权时,一般情形下涉及其行为是否构成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侵权。因此,有必要对上述相关术语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仔细区别参展商的行为,以准确的认定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