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
所谓“使用专利产品”是指利用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使其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使用者无论是未经许可自己制造专利产品,继而予以利用,还是购买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然后加以利用,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由此可见,“使用”应指应用或者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特征。
2.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系英文“offer for sale”的译文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陈列等方式上作出销售商品的许诺。法律规定未经允许而予以许诺销售构成侵权的目的在于阻止侵权人利用他人的发明而损害他人排他性权利的企图显然,法院通过赋予专利权人许诺销售专有权,协助权利人在商业交易的早期阶段即能制止侵权,将侵权行为遏制于“可能侵权阶段”。
一、许诺销售的特点。
一般而言,许诺销售具有如下特点:
(1)许诺销售的时间性。许诺销售只是一种将来销售某种商品的承诺行为,并不是实际的销售行为,还没有发生实际损害,是一种“即发侵权”行为。即在侵权活动开始之前,如果专利权人有证据证明某行为很快就会对其专利权予以侵犯,或者某行为的正常延续必然构成侵权,则该行为为即发侵权行为。
(2)许诺销售的目的性。许诺销售是一种以销售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谓的“以销售为目的”并不以行为人亲自主张或承认为限,行为人的意思还可以由其客观行为推断出来。因此,明示或默示的意思都可以认为是销售目的。
(3)许诺销售针对的对象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其表示方式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还可以是通过实际行为进行。
二、许诺销售的性质探讨。
许诺销售的法律性质究竟为要约、要约邀请抑或其他,对此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许诺销售行为是要约。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将“offerforsale”翻译成“为销售而要约”或者“提出销售的要约”,而所谓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1)条之规定,系指发价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的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许诺销售既包括要约,也包括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三种观点认为,许诺销售不但包括要约和要约邀请,还包括其他的行为,如对准备投产的产品的宣传性展示。
3.销售
“销售专利产品”就是把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所有权从一方(卖方)有偿转移给另一方(买方)的一系列行为。一般认为,成立销售必须具备4个要素:当事人双方有资格签订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协议:合同的标的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支付了报酬或者许诺要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