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扩大临时禁令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临时禁令只能适用于制止侵犯著作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为。然而国际展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及其广泛,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则,其余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权利被侵害时无法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这将导致其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害。因此,临时禁令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所有的知识产权,这样才能体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
二、法院的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诉前禁令申请条件限定为“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被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法院审查的条件之一即为“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从上述规定分析,法院颁发临时禁令的条件并非投诉人证明被投诉人的行为存在侵权较大可能性而是现实侵权。然而,临时禁令的目的在于,当知识产权人遭受侵权时可获取初步救济,能迅速及时地预防与制止他人实施的行为,避免产生或者扩大损失。因此,如若申请人必须举证证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法院才签发临时禁令,既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负担,又违背了临时禁令的制度初衷。
三、法院的一些审查规则有待细化。
法院的一些审查规则比较笼统,在具体适用时会产生争议,有待于进步地细化。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法》有关诉前禁令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但在实际中尚会使人产生困惑。比如其第4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此处的证据究竟仅指展品本身还是包括为展品做宣传所用的图片或者样品尚不明确。如果仅指展品本身,则权利人为获取证据,必须采取各种途径取得展品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所认可;如果宣传所用的图片或者样品亦可作为证据,则权利人取得证据的难度显然会有所降低。又比如权利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担保的形式如何、费用多少,皆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同时,从便捷、效率的角度出发,应建立相应的规则,如可规定能通过下载、传真等方式提供诉前禁令书面申请状表格样式;专门制定并以多种形式公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条件、要求、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