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相应知识产权。
有法官提出,对于申请人提供证据作相对实质性的审查,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可以判断出有侵权行为存在的合理性,将胜诉的可能性纳入审查的范围。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申请人权利滥用及司法资源浪费,而且没有初步证据证明展会侵权存在的可能性就采取诉前禁令,无疑是对被申请人民事权利的侵犯。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判断时,一般应从被申请人是否有较大可能实施了被指控行为:被指控行为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被指控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定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申请人具有很高的胜诉可能性,才会考虑签发禁令。从司法实践分析,著作权与商标权案件相对于专利权案件而言,对侵权可能性及胜诉可能性的判断较为容易,因为著作权与商标权侵权纠纷中,法院不会如专利权纠纷那样涉及较多技术层面的内容。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何种情形下延迟”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并未予以明确规定,这有赖于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a)财产的损失;(b)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c)市场竞争优势的严重丧失;(d)商誉和人身权利的损害。
三、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各国的展会临时禁令制度分析,法院在签发临时禁令时会考虑其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相应的影响,我国法院也不例外,这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着积极的意义。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不仅仅限定于临时禁令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还包括社会稳定、和谐等社会效果在内。因此,我国法官在签发临时禁令时或许比国外的法官需思考更多的问题,这一方面体现了法院的谨慎,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临时禁令的快速签发,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能起到及时的制止作用。
当然,法院在签发展会临时禁令时,会考虑被申请人的申辩权利,尽量实现利益平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若法院需在前述期限内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5日。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目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