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现有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外,我国还专门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予以了规定。
1.国家层面的规范依据
1995年9月1日,原外经贸部颁发《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海关总署与商务部颁布《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2005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四部委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
2.地方层面的规范依据
一些省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形,陆续出台了某些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意见或者办法。如江苏省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于2002年3月12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对我省举办的大型会展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的意见》;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外经贸厅于2002年4月15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展会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于2006年9月28日联合颁布的《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上海市政府于2005年3月15日颁布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7月11日颁布的《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北京市政府于2m7年11月24日颁布的《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州市政府于2009年8月18目颁布的《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