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讲WTO(世界贸易组织)体系是一法律规则,而目是国际法意文上的法律规则。其内容覆盖了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二大贸易领域。虽然昼体条文和规定错综复杂,但这此条文和规定都是根据基本原则指定的。
第一个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根据这顶原则的要求,协定的每一个成员方给予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者服务悍供者待遇应无条件,台予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这顶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匍的基础,也是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的基石。这一原则已经在展览设计的发展实践中体现出来。
第二个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目前,我国会展业尚未完全实行国民待遇,对此,许多外国参展商非常不满。尽管目前要实现内外一个价尚需要时间,但从长远来看全球经济一体化必然要求会展业实行国民待遇力全球的展览设计企业和参展商提供公平的竟争机会有人认为,我国目前会展活“内外有别"是由市场决定的,我们认为这还有待进一步商榷。不能因为暂时实行内外一个价尚有一定困难就为我们自己找僭口。我们弓以假设,如果我国企亚作为参展商参加德国会展活动时,仅仅因力我们不是德国本国企亚而被收取更咼的用我们会认力这也是市场决定的吗?而众所周知,德国作为会展业发达的国家对世界各国的参展商都是实行国民待遇的。
第三个原则是充分市场准入原则。由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只能通过各成员的“具体承诺“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实现,而在中国加.入、WTO承诺表中只涉及“会议服务”,我们只能从市场准入的原则出发分折会展业。我们发现,关于透明度和放松政府管制的要求对我国发展会展业意文甬大。目前,我国关于展览设计的市场准入制度、资质评估制度尚未完善,透明度还不够高,政府管制过多,是与、WTO的总体原则不符旺,WTO要求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则、市场准入条件和方式都要透明。所以,更多的挑战是对政府对政府机制的一种挑战。这原则对我国仍具有一定计划经济色彩的会展业会带来一定影响。
第四个原则是透明度原则,指各成员方要公布和通知且与经济贸易有关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管理办法和经贸条约,以及这些贸易政策和措施的统计数啹和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
就目前我国会展业而言尚未能达到WTO的透明度要求。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处于发展中,政府的行政体制还不够透明,大众法制观念还不强,不能充分享受知情权,因而我国会展业的发展今后也有待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进展。应该相信,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大潮中,会展业友展所需的环境会逐步改善。
还有两个原则是互惠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这两个原则与会展业的现实关联不太大。